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总商会

第二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工商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业关系,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会址设在狮山镇狮城路2号风尚蓝湾2座6楼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本会的业务范围:企业服务,引导和促进会员发展等相关业务。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倡“爱国、敬国、守法”的经营观念,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制定行规行约的自我管理机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

(二)参与政策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三)密切联系会员,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单位和团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管理经验交流以及技术研讨活动,提高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广先进的管理、经营方法与经验。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和引导,帮助会员企业用好用活各项政策,积极争取各种补助和奖励。

(六)协助政府为开展会员企业服务,积极协助处理企业的投诉,为会员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困,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和进步。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和交易会,为会员开展商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九)拓展国内外工商联企业的横向交流和合作,组织企业到国内外参观考察。

(十)加强与兄弟商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会员参观访问和考察,在会员企业中经常开展各类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会员利益;

)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是我狮山镇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间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主,承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申请入会,经本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若有损害本会利益之行为,或宣告结业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退会的会员,所缴交的会费不再退还。

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六)维护本会的整体利益,不得有损集体声誉。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一常务副会长五至九名、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二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二十一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二十二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修改章程;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年。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会员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会员大会必须有分之或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

(三)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过半数方能生效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三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三十二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十三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三十四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十九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理事、副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六十九  本章程于20191227日第届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并一致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七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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